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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236号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焕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焕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安焕宾,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吉祥口福饺子楼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安焕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15日做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安焕宾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83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焕宾与信用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信用社同意被执行人安焕宾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双方再自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