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38号申请人眉县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眉县首善镇城西姜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何水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缺席)委托代理人张宝乾,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眉县首善镇渭阳路。负责人杨红强,经理。(缺席)委托代理人高纪军,公司员工。申请人眉县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汐瑶各项经济损失33987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2.53元,共计34889.53元。(其中给付原告张汐瑶23387元,给付被告广乐公司1150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眉县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保军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