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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400号

孙大军与淮安市奕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大军,淮安市奕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400号原告孙大军。被告淮安市奕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西安路工业集中区御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军诉被告淮安市奕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大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维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