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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申25号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8刑申25号姬双妮:你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证实被告人姬双妮应履行的判决义务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2008)焦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2011)焦民再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刑事判决已经失去认定犯罪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要求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审查认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2008)焦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姬双妮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如果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进行,而不应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中确定姬双妮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被撤销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回转,不影响姬双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的认定。姬双妮主张民事判决已经撤销,刑事判决已经失去认定犯罪事实和法律基础,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