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895号罪犯施保云,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保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施保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保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施保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保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