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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中执字第142号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与宁津县佳和兴家具有限公司、宁津华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宁津县佳和兴家具有限公司,宁津华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德州顺风食品有限公司,苏宁,庞风云,徐玉珍,迟连坤,宋凤先,程红宽,庞月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

被执行人:宁津县佳和兴家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华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顺风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宁。

被执行人:庞风云。

被执行人:徐玉珍。

被执行人:迟连坤。

被执行人:宋凤先。

被执行人:程红宽。

被执行人:庞月英。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申请执行宁津县佳和兴家具有限公司、宁津华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德州顺风食品有限公司、苏宁、庞风云、徐玉珍、迟连坤、宋凤先、程红宽、庞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申请执行宁津县佳和兴家具有限公司、宁津华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德州顺风食品有限公司、苏宁、庞风云、徐玉珍、迟连坤、宋凤先、程红宽、庞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秋

审判员  姜红岩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