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高法民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敬诚,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民,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钟廷斌,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露523号金龙商厦1幢1单元6-1,组织机构代码76268649-1.法定代表人文敬诚,董事长。
上诉人文敬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缴诉讼费。由于文敬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满足缓缴诉讼费的条件,本院未予同意。本院先后于2016年6月3日和6月13日向文敬诚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文敬诚在预交期内均未预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文敬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佳
代理
审判员 余 力
代理
审判员 阳 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