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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22号

侯孝平与单存田、李先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孝平,单存田,李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22号申请人侯孝平,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单存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李先琴,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人侯孝平以被申请人单存田、李先琴拒绝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单存田、李先琴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华电力公司神木福利区7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4***)予以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纠秀芳以共有的位于神木镇二中路北个人住宅楼01幢2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33***)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侯孝平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单存田、李先琴财产的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单存田、李先琴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华电力公司神木福利区7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4***)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及担保人纠秀芳共有的位于神木镇二中路北个人住宅楼01幢2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33***)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邱艳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