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张章福被执行人陈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30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义(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7的存款人民币2471333.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