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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胡智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智慧,任刘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胡智慧,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村宏远小区。被执行人任刘虎,男,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计划委员会家属院。胡智慧申请执行任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刘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任刘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智慧也无法提供其下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任刘虎有房产,本院予以冻结,其工资收入已经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任刘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将被执行人任刘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胡智慧案件款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5元、执行费2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刘虎发现被执行人任刘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