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胡智慧,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村宏远小区。被执行人任刘虎,男,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计划委员会家属院。胡智慧申请执行任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刘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任刘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智慧也无法提供其下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任刘虎有房产,本院予以冻结,其工资收入已经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任刘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本院将被执行人任刘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胡智慧案件款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5元、执行费2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刘虎发现被执行人任刘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