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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终155号

李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当事人
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晋07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郑晓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瑜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