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力付,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广西融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融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力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力付为了在融安县泗顶镇寿局村力胆屯的“萝卜槽界”(地名)山场内种植杉树,在未征得融安县泗顶镇寿局村坡拉屯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无证砍伐了坡拉屯集体在上述山场内的林木,并将所砍伐的林木就地焚毁。经融安县林业综合服务公司及融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力付所采伐集体林木的蓄积量为38.16立方米,出材量为19.3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182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人陈力付在广东省潮州市被池湖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陈力付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龚某、韦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力付的供述和辩解,立案决定书,泗顶镇林业站证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林权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力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力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力付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力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颂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玉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