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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732-3号

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陈永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陈永德,钟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73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城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平。申请执行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紫山街88号。法定代表人俞宣亮。被执行人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镇台大陆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永德。被执行人陈永德,男,汉族,1971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3305211971********,德清县武康镇上百集镇新街1号。被执行人钟小华,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号:3305211971********,德清县武康镇中利达花园38幢406室。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陈永德、钟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517603.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10000元,尚有6807603.4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7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