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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954号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荣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荣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954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苗永丰。被告梁荣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荣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惠敏代

审 判员  司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