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954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苗永丰。被告梁荣花,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荣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惠敏代
审 判员 司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