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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090号

周伯林与王加来、贾侏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伯林,王加来,贾侏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090号原告周伯林。被告王加来。被告贾侏雯。在本院审理原告周伯林与被告王加来、贾侏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伯林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伯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周伯林负担。

审 判 员  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吕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