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467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冉璐,该行职工。
被告:代自昌,男,1964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代自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