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001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永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