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被执行人:乐陵市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博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俊红、宋国强、张淑华、邹万来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申请执行乐陵市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俊红、宋国强、张淑华、邹万来(2014)德中商初字第66、67、6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乐证经字第703、704号执行证书五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申请执行乐陵市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俊红、宋国强、张淑华、邹万来(2014)德中商初字第66、67、6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乐证经字第703、704号执行证书五案指定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金明
审判员 张志秋
审判员 姜红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