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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初224号

卢光泽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光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224号原告卢光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悦,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贵根,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润朋,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显跃,政府公职律师。

原告卢光泽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在向其释明后,原告将起诉被告更改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因此,该案应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本院转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

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