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执63号

刘丽芳、谢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芳,谢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3号申请人刘丽芳,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申请人谢国建,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丽芳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谢国建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二(版)初字第71号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国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刘丽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版)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老三

代理

审判员  梅 勇

代理

审判员  夏存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