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3号申请人刘丽芳,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申请人谢国建,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丽芳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谢国建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二(版)初字第71号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国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刘丽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版)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老三
代理
审判员 梅 勇
代理
审判员 夏存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