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153号原告廖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2016年7月18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舒腊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念 搜索“”
廖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153号原告廖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2016年7月18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舒腊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