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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153号

廖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153号原告廖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2016年7月18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舒腊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