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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6475号

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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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6475号

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延安东路240号绍兴商城三楼。

委托代理人:黄锦萍、陶成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