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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388号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与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负责人徐华,系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78号。法定代表人张进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大武口供排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