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2060号

张海艳与税安由排除妨害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海艳,税安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0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海艳。被告税安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艳与被告税安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卫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