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0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海艳。被告税安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艳与被告税安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卫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