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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260号

朱福珍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60号申请人朱福珍,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会敏(系患者朱福珍之女),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乔杰,院长。委托代理人高超,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福珍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朱福珍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8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一次性赔偿朱福珍医疗费、预付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25004元,大写伍拾贰万伍仟零肆元整。

二、本协议签字并司法确认后生效,朱福珍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申请人朱福珍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于2016年7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福珍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于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470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