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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600号

李某某诉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6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居民,住常德市。被告席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因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荣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