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6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居民,住常德市。被告席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因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荣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