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6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江文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金晓凤。被执行人金晓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金伟豪,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金晓凤、金伟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金晓凤、金伟豪要偿还借款440万元及利息。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兴华中路158号[(产权证号:L-00668;建筑面积:210.17平方米、产权证号:L-00674;建筑面积:152.76平方米、产权证号:L-00671;建筑面积:688.04平方米、产权证号:L-00670;建筑面积:267.3平方米、产权证号:L-00675;建筑面积:102.6平方米),产权证号:文国用(2007)-3-5;面积:2123.4平方米]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吴昌俊以最高价80万元兑得。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产权证号:L-00669;建筑面积:365.65平方米、产权证号:L-00667;建筑面积:634.33平方米、产权证号:L-00664;建筑面积:379.25平方米)、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西村垟第六幢(产权证号:L-00673;建筑面积:289.56平方米)、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西村垟第七幢(产权证号:L-00672;建筑面积:289.56平方米)、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西村垟第八幢(产权证号:L-00665;建筑面积:289.56平方米)、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西村垟第二幢(产权证号:L-00666;建筑面积:2889.56平方米)、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西林垟(产权证号:L-00662;建筑面积:363.87平方米)、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后巷村工业区(产权证号:L-00663;建筑面积:244.53平方米)房产及被执行人浙江宝鼎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栖真路[产权证号:文国用(2007)-3-6;面积:10808平方米]、座落于文成县黄坦镇兴华中路158号[产权证号:文国用(2007)-3-5;面积:2123.4平方米]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经本院拍卖、变买均未成交。经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6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旭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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