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4民初503号原告邓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农民。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谢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我与被告谢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我在广东做试管婴儿手术,××××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婚后因被告沉迷网络游戏,且没有家庭责任感,我们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患有不育症,为给被告治病,欠下几万元外债,但被告不听医生劝诫,多次抽烟喝酒,为此,我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谢某离婚,女儿邓某乙由我抚育。原告邓某甲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邓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被告谢某的病历资料6份,拟证明被告谢某患有无精症,不能生育子女的事实。被告谢某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据。原告所举证据1、2、3均系公文书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被告谢某的病历资料6份,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被告患有无精症,无生育能力,2014年8月,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做试管婴儿手术,××××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婚后至2015年10月,原、被告先后在北京、襄阳等地务工,每年年底一起回家过年。2016年正月被告外出务工后,至今无法与其联系。因被告被诊断患有无精症,没有生育子女能力,为治疗被告的疾病,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依据。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观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情况,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多加沟通与交流,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和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仍能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胡世德
人民陪审员 赵远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