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465号
申请人:陈仕栋,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仕栋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陈仕栋逾期未预交申请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债权登记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单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