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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432号

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卢海燕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76号丽岛半山华府独立商铺1-E36号。法定代表人黄田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滨湖村。法定代表人彭水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医院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海燕,无固定职业。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卢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卢海燕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自愿达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卢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