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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1042号

梅磊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红玉,梅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吕红玉,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梅磊,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吕红玉与梅磊一案,业经(2016)京0107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梅磊给付案款人民币5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梅磊名下可供执行之登记房产、登记机动车、银行存款。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景 润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 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