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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822号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友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友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822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己中。被告孔友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友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亚

人民陪审员 黄 璜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