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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239号

尚永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永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永珍,农民。

上诉人尚永珍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行初3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尚永珍上诉称,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永珍以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无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尚永珍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