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永珍,农民。
上诉人尚永珍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行初3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尚永珍上诉称,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永珍以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无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尚永珍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