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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787号

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玲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25、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鸣,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玲芳,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沈志琴,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玲芳、沈志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之前我院被有过执行案件,其名下财产已经处置完毕,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7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