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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746号

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46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谌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聪,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