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40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技工,户籍所在地津市市,现住地长沙市星沙镇。被告田某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资料员,户籍所在地津市市,现住地长沙市星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以与被告田某某达成离婚协议且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业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鲁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