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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911号

赵某某于邵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1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某某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76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本人又不知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春光

审 判 员  陈友民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