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执字第2154号

陈锦与邱诚松、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锦,邱诚松,林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邱诚松,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娟,女,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锦与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偿还借款人民币125.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查询,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均于2015年9月26日前往美国。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邱诚松、林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诚松、林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繁金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