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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700号之二

王郦平、吕迪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郦平,吕迪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郦平,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吕迪永,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王郦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迪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迪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小型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