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郦平,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吕迪永,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王郦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迪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迪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小型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