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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199号

刘明学与薛巍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学,薛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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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99号申请人刘明学,男,汉,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被执行人薛巍,男,汉,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路。申请人刘明学与被执行人薛巍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巍给付申请人刘明学欠款269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明学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巍尚欠申请人刘明学26940元,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