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99号申请人刘明学,男,汉,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被执行人薛巍,男,汉,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路。申请人刘明学与被执行人薛巍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巍给付申请人刘明学欠款269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明学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巍尚欠申请人刘明学26940元,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