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06号之一申请人宋某,女,农民。被执行人郭某,女,农民。申请人宋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