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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672号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费圣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费圣松,柳明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负责人王志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如华、王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费圣松。被执行人费圣松。被执行人柳明凤。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费圣松、柳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400万元及利息,费圣松、柳明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返还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1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车辆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费圣松名下车辆苏M×××××、苏M×××××、苏M×××××、苏M×××××已于2016年5月6日被本院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截止日期2018年5月5日。费圣松、柳明凤名下房产(权证号80060299、80040425、80040427、80017916)已于2016年5月16日被本院查封,本案均为多次轮候查封,查封截止日期2019年5月15日。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如需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申请,其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16年7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 进

审判员 姚铁林

审判员 穆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