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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4464号

姜仙进与王锁民、张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仙进,王锁民,张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464号

原告:姜仙进。

委托代理人:虞圣真,台州市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锁民。

被告: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仙进与被告王锁民、张红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仙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依法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姜仙进负担。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