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464号
原告:姜仙进。
委托代理人:虞圣真,台州市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锁民。
被告: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仙进与被告王锁民、张红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仙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依法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姜仙进负担。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