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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2033号

胡跃文与李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跃文,李迎伟

裁判文书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033号

原告:胡跃文,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李迎伟,男,1980年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文与被告李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跃文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迎伟的准确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跃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建军

人民陪审员  习云成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