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967号罪犯张延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圣通巷。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延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1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延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张延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延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延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延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