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80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边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王晓艳,女,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被告沈正勇,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被告边红峰,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边伟、王晓艳、沈正勇、边红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贵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