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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780号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边伟等追偿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边伟,王晓艳,沈正勇,边红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80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边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王晓艳,女,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被告沈正勇,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被告边红峰,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边伟、王晓艳、沈正勇、边红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贵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