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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037号

彭金水与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希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金水,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希宝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037号

原告:彭金水,居民。

被告: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希宝店。

法定代表人:胡江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水与被告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希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水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金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金水承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