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代旭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华英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代旭、胡春艳因与被上诉人蒙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代旭、胡春艳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代旭、胡春艳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代旭、胡春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旭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一
代理
审判员 翟苏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