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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325号

刘运岭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运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325号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

被

申请人:刘运岭,农民。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运岭的存款12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崔凌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