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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975号

莱秀梅与朱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秀梅,朱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莱秀梅被执行人朱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秀梅与被执行人朱盈华民间借贷纠纷(2014)凉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盈华于2014年5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莱秀梅偿还借款80000元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盈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朱盈华的工资28900元。后被执行人朱盈华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被取消退休费待遇。经查,被执行人朱盈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朱盈华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11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5元,并应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盈华于2014年5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莱秀梅借款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保业

审判员  李庆安

审判员  白向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喜奎 来自: